原標題:專家談《開羅宣言》:日本欲借舊金山和約攪局
2013年12月1日是《開羅宣言》發(fā)表70周年紀念日,專家學者以及相關機構以不同方式展開研討和紀念。對中國乃至世界而言,《開羅宣言》具有重大意義,也是當今解決釣魚島等重要歷史問題的法理依據(jù)。
《開羅宣言》法律效力毋庸置疑
1943年,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初露勝利曙光,中、美、英三國首腦在埃及開羅的米納飯店,共同發(fā)表了著名的《開羅宣言》。《開羅宣言》確認了近代日本侵略、掠奪中國的事實,其中明文規(guī)定:“三國之宗旨,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,例如東北四省、臺灣、澎湖群島等,歸還中華民國;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,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。”這其中當然包括日本利用甲午戰(zhàn)爭之機竊取的釣魚島。
近年來日本右翼勢力動作頻頻,不斷試圖挑戰(zhàn)《開羅宣言》之法律地位,同時試圖利用《舊金山和約》來抵消和淡化《開羅宣言》及其后《波茨坦公告》的法律效力和意義,以此作為其對釣魚島主權的解釋。同時臺灣島內亦有勢力無視《開羅宣言》,不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,鼓吹國家分裂,推行“一中一臺”、“臺灣獨立”的主張。
針對島內“臺獨”分子的所謂的“臺灣地位未定論”,國臺辦新聞發(fā)言人范麗青表示,《開羅宣言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的重要國際文件。1945年7月,中美英三國簽署,后來又有蘇聯(lián)參加的《波茨坦公告》明確宣誓:“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”!堕_羅宣言》明確規(guī)定,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,例如滿洲、臺灣、澎湖群島等,歸還中國。這成為日本投降,中國收復臺灣、澎湖等失土的國際法依據(jù)。
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高洪表示,日本以“宣言”不具有法律效力來質疑《開羅宣言》的國際法效力,是講不通的。在國際法慣例中,公約、條約、宣言、公報、議定書等都屬于廣義的條約,有其法律效力。同時,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稱‘條約’者,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(xié)定,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,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”!堕_羅宣言》經過《波茨坦公告》以及《日本投降書》的確認,確實具有國際效果和法律效力。
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副院長劉江永亦表示,日本戰(zhàn)敗投降,是以接受《波茨坦公告》和《開羅宣言》為基礎的,其中規(guī)定的國土問題,是日本無法推卸的法律責任。
劉江永教授梳理《開羅宣言》《波茨坦公告》《中日聯(lián)合聲明》和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》的聯(lián)系時指出:《波茨坦公告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,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、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!薄吨腥章(lián)合聲明》第三條規(guī)定,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!吨腥蘸推接押脳l約》中表示,確認《中日聯(lián)合聲明》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,聯(lián)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。《開羅宣言》屢次被其后的國際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,國際實踐充分驗證其法律性質和效力,《開羅宣言》可以說是這些國際法的基本淵源。
同時,劉江永從日本國內法角度分析該問題指出,從日本的國內法來看,日本現(xiàn)行憲法第98條規(guī)定:“日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(guī),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、命令、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,一律無效。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(guī),必須誠實遵守之。”從憲法問題上來看,日本必須遵守和中國締結的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》,也因此,不論從國際法抑或日本國內法角度來講,《開羅宣言》的法律效力都不容置疑。
日本企圖借《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》攪混水
前文有述,日本試圖利用《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》(簡稱舊金山和約)來抵消和淡化《開羅宣言》及其后《波茨坦公告》的法律效力和意義,以此作為其對釣魚島主權的解釋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的48個戰(zhàn)勝國與戰(zhàn)敗國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條約,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。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后戰(zhàn)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。和約聲明:日本承認朝鮮半島之獨立、放棄臺灣、澎湖、千島群島、庫頁島、南沙群島、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。
該和約在第三條中聲明,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(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) 、孀婦巖南方之南方各島(含小笠原群島、西之與火山群島) ,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(lián)合國之信托統(tǒng)治制度提議。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,美國對上述地區(qū)、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之權利。
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副院長劉江永亦表示,北緯29度以南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,且其中并未提及釣魚島。1971年美日達成《歸還沖繩協(xié)議》,將沖繩和琉球歸還日本,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“歸還區(qū)域”,遭到大陸及臺灣強烈反對和抗議。美日的這一行為造成了迄今仍然沖擊中日關系、影響地區(qū)穩(wěn)定的釣魚島問題。
劉江永指出,由于各種歷史原因,《舊金山和約》簽署過程中,大陸和臺灣都沒能派代表與會!杜f金山和約》是在冷戰(zhàn)的大背景下,沒有中國這個重要的戰(zhàn)勝國參與下與日本所簽訂的。1950年,周恩來總理就發(fā)表聲明,稱《舊金山和約》非法無效。此后中國政府多次對此進行嚴正聲明,表示《舊金山和約》非法無效。同時日本對《舊金山和約》中模糊的第三條規(guī)定的片面解釋,是其單方面的。
因此,日本所謂的對釣魚島擁有的主權是不合法的,無效的,與《開羅宣言》精神相違背。高洪指出,美國此種行為及其后續(xù)炮制的“臺灣地位未定論”,改變了美國在戰(zhàn)后初期的政策,違背了國際法上的“禁止反言”的原則。
時至今日,《開羅宣言》歷經70年風風雨雨,專家表示,它是戰(zhàn)后重建國際新秩序的重要基石,是一份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政治、法律文件。它的內容已被多個國際法文件再三確認,對于建立戰(zhàn)后世界和平和東亞國際秩序起到奠基作用。
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高洪指出,《開羅宣言》是解決二戰(zhàn)后領土范圍的國際法依據(jù)。也是中國人民經過14年的全面抗日戰(zhàn)爭艱苦卓絕的斗爭,贏得的國際法意義上的實際成果,是抗戰(zhàn)勝利果實的早期法律表現(xiàn)。以史為鑒,70年后的今天,釣魚島爭端問題,《開羅宣言》也是我國從國際法角度維護領土主權的法律保障。
(來源:中國臺灣網)